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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權益:差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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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臨時人員請假給假一覽表]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 [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消費交易資料符合人工補登要件彙總表] [臺南市議會辦理簡十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職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程序]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Q & A] [臺南市議會員工出勤、加班及公差管制要點] [臺南市議會實施彈性上班員工差勤管理要點]

職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往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二、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訊請查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 www.cdc.gov.tw )
三、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四、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並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露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持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五、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5條之1、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六、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因故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報告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七、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應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


小叮嚀:
一、證照應妥善保管。
(一)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洽請出發地機船公司協助辦理返臺。
(二)遺失臺胞證,洽公安部門(110)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胞證。
二、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協助處理窗口電話如下:
(一)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00-886-2-27129292。
(二)大陸相關單位電話:
1、公安報案專線(110)。
2、救護車通報專線(120)。
3、各地旅遊局、臺商協會查號電話 (市內查號台:114;長途查號台:116)。
三、公務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回臺後1個月內通報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免付費專線電話:02-29161295)協助處理。


相關附件:
  • 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word檔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word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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